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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区房屋建筑安全检测鉴定费用
这些房屋需作安全鉴定你知道吗?
1、达到一定的使用年限,有老化迹象;
2、主体结构出现裂缝、倾斜等异常迹象,危及房屋安全;
3、改变使用功能,明显增加负荷,有可能危及安全;
4、发生过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台风、地震),影响房屋正常使用;
5、周边环境进行地下管线、基础、地铁运行及爆破震动作用;
6、危及房屋安全、正常使用的其它情形。
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每五年委托鉴定单位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经鉴定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界定使用期,期满后按照规定进行鉴定。
那么,房屋安全鉴定应由谁来委托,委托谁进行鉴定?鉴定后是危险房屋又该怎么处理呢?
房屋安全鉴定应由房屋产权人委托;如果一栋房屋内有多个产权人,可以由房屋所在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委托鉴定。委托人可以从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鉴定单位名录里选取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
委托人可根据鉴定单位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治理。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单位应当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1、观察使用:适用于当前危险程度较轻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相应技术措施进行处理后,可以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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