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资产竞价公告内容
资产编号 | 00010303520 |
资产名称 | 桃源路70号市场外商店 |
挂牌日期 | 2017年5月5日至2017年5月14日 |
竞价时间 | 2017年5月16日上午9:30正式开始 |
委托挂牌人 | 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出租方 | 南宁市蔬菜有限责任公司 |
交易方式 | 挂牌公告期满,报名截止,以电子竞价方式组织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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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竞价信息 |
资产编号 | 资产名称 | 面积 (㎡) | 竞价底价(元/㎡/月) | 租期年限(年) | 每次加价幅度最高限额(元) | 经营范围 | 竞价保证金 (元) |
00010303520 | 桃源路70号市场外商店 | 76.56 | 41 | 4 | 99 | 不准在该经营场所经营、存储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产生噪音、污染餐饮、食品加工的经营项目 | 8000 |
资产详细情况及租赁条件: 1、 以上标的均按现状招租,意向竞价人应实地查看了解资产的现状。意向竞价人一经办理竞价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竞价人自行承担;以上标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租金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每次竞价加价幅度为1元/㎡/月或1元/㎡/月的整数倍,不以竞价底价成交。 2、 竞价人完成网上报名后即是认可和接受《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竞价规则》、挂牌竞价条件及《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竞价成交确认单》的条款和约定; 3、 竞价成功后,成交竞价人需在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后五个工作内日向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租赁服务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清租赁服务费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成交竞价人将被列入威宁资产公司竞价黑名单;租赁服务费按竞价成交后租赁合同期限内租金总额(租金总额=成交月租金*租期)的3.5%计收; 4、 上述标的租期4年;第二年在第一年的基础上递增5%,第三年在第二年的基础上递增5%,第四年在第三年的基础上递增8%;,竞价标的其他相关规定请仔细阅读《租赁合同》及其他规定(附后),合同样本仅供参考,以实际签约为准; 5、 所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备注:标的详细信息可到华南城2号商业广场5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A区服务大厅8号窗口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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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人资格条件 | 1、 意向竞价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或合法存续企业法人; 2、 意向竞价人是自然人的须没有违法违纪记录、没有被列入诚信黑名单; 3、 意向竞价人是企业法人的须有年检合格的相关证照及无税务部门欠税的不良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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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及成交条件 | 1、 成交竞价人需在完成竞价后当场签订《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竞价成交确认单》; 2、 签订《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竞价成交确认单》5个工作日内须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不签订合同的视为恶意毁标将不予退还竞价保证金,同时列入威宁资产公司竞价黑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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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方式 | 1、 意向竞价人必须于报名截止前在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www.nnggzy.net/)完成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2017年5月5日起至2017年5月14日止,并在公开竞价前将足额竞价保证金以银行转账、电汇、网银的方式交纳至市公共资源交易指定账户(不支持支付宝等第三方财务公司转账);现场咨询地点与时间:南宁市沙井大道南宁市沙井大道华南城2号商业广场5层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大厅,2017年5月5日起至2017年5月14日止,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30,(节假日、周六、周日、非咨询时间不办理); 2、 意向竞价人资格审查时间与地点:参与竞价人在正式竞价前,请按要求携带资格审核的相关材料到南宁市沙井大道华南城2号商业广场5层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大厅进行资格审查,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30,资格审核将不再另行电话通知报名人,逾期将不再受理资格审查,同时向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交纳100元报名费,开标后无论是否参与出价,均不予退还报名费,竞价人为自然人的报名费在现场核验材料时刷竞价人名下银行卡,竞价人为法人的须进行对公转账; 3、 正式公开竞价的地点与时间:南宁市沙井大道华南城2号商业广场5层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7年5月16日9:00开始签到,9:30停止签到,停止签到15分钟后竞价人不准再进行签到,逾时视竞价人自动放弃竞价资格,9:30时正式开始竞价(核实各竞价人竞价保证金确实到账情况后竞价开始,未签到的竞价人视为自动放弃竞价资格,将不得进入竞价厅;未交纳竞价保证金的竞价人不具备参与竞价资格),每位竞价人只允许携带1名陪同人员进入竞价现场,被列入竞价黑名单的人员禁止进入会场; 4、 意向竞价人在网络报名时填写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因填写资料不全或填写错误而造成信息资料与实际不符的,将视为网络报名未成功不具备竞价资格,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意向竞价人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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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退还及处理 | 1、 参与竞价人已完成网上报名并交纳竞价保证金却未能通过资格审查的,或参与竞价人未在资格审查期限内提交审核材料参与审核的,则不具备竞价资格;已交纳的竞价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回; 2、 未成交的竞价人竞价保证金于竞价会开标结束后(不计利息)5个工作日内退回原报名竞价人的银行账户; 3、 竞价人成功竞得资产后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缴纳完租赁服务费后竞价保证金(不计利息)5个工作日内退回原报名人银行账户,竞价人成功竞得资产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毁标(弃标),竞价保证金不予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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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 | 1、 竞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该自然人身份证;竞价人为个体户的,除提供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外,还应提供业主的身份证;竞价人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登记证及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文件; 2、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3、 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除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以上所需证件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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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保证金缴纳方式 | 1、 竞价人须按照竞价资产公告的要求提交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可通过转账、网银支付方式交纳,须从竞价人基本账户(即转账的账户名称与竞价人名称一致)转出,第三方财务公司转账无效; 2、 竞价保证金必须在竞价会开始之前到达专用账户,其到帐时间以银行确认的到达专用账户时间为准; 3、 竞价人所提交的竞价保证金仅限当次竞价资产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一个竞价会允许竞价人分别报名有多宗资产竞价,竞价人必须按项目、资产分别缴纳投标保证金。 |
交纳账户 | 资产名称:桃源路70号市场外商店 |
收款单位名称: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账 号:8000947765666613160 |
开户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小微支行 |
交纳时间 | 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9:30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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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时间及地点 | 竞价时间 | 2017年5月16日9:30正式开始 |
地 点 | 南宁市沙井大道56号华南城2号广场5楼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竞价 (具体安排详见5楼电子大屏幕场地安排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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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罗女士、罗先生 |
联系电话 | 0771-2856761、28567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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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注意 事项 | 1、 本场竞价活动的相关信息均在南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及时发布,竞价人应随时予以关注,否则一切后果由竞价人承担。 2、 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竞价现场秩序被恶意扰乱等原因而导致竞价中断的,本场竞价活动暂停,威宁资产公司、出租方和南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商采取延迟或终止本场竞价活动的,将在南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予以公告,威宁资产公司、出租方和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如因前款所述事件发生导致竞价活动延期时,威宁资产公司会采取公告或电话通知的方式告知各竞价人,竞价人应保证报名时所登记的通讯方式畅通,竞价活动暂停前系统所接受的所有竞价人的报价仍然有效。如竞价人报名登记的通讯信息有误或无法接通,威宁资产公司和出租方及南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 本次竞价成交公告期限为7日,成交公告期间如出租方发现竞价成交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结果的情形,该成交结果无效。同时,竞价成交人所交纳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回,提供虚假材料的竞价成交人将列入威宁资产公司竞价黑名单,今后将不得参与威宁资产公司组织的资产竞价活动。 5、 已被列入黑名单竞价人,在竞价会结束后被复核确认是黑名单的,成交资格将被取消,同时竞价保证金将不予以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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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样本,仅供参考: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南宁市蔬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南宁市友爱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田立丰 联系电话:0771-2835405 乙方(承租人)(乙方为单位适用):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承租人)(乙方为自然人适用): 身份证号码: 现住地址: 联系电话: 为了规范租赁行为,明确双方责任,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租赁物情况 1、甲方将坐落于 南宁市桃源路70号市场外商店 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面积约 76.56 平方米。月租金金额不因实际测量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2、房屋按现状:房屋符合安全使用要求,门窗完好,墙体、地面平整,无渗漏破损,水电到位,乙方已对出租房屋作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屋。 3、甲方保证其对出租房屋拥有合法产权,有权将出租房屋出租给乙方。 4、乙方承租出租房屋的用途为 商铺、仓库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出租房屋的用途。 二、租赁期限 1、租赁期为: 四 年。 自 2017 年 月 日起至 2021 年 月 日止。 2、租赁期满,乙方将租赁物交还甲方。乙方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租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定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三、租金、费用支付方式和时间 1、从 2017 年 月 日起至 2018 年 月 日止租金每月每平方米 元(? ),每月租金共计 元整; 从 2018 年 月 日起至 2019年 月 日止租金在上一年度租金基础上递增 5% ,每月每平米租金为 元(? ),每月租金共计 元整; 从 2019年 月 日起至 2020 年 月 日止租金在上一年度租金基础上递增 5% ,每月每平米租金为 元(? ),每月租金共计 元整; 从 2021 年 月 日起至 2021 年 月 日止租金在上一年度租金基础上递增 8% ,每月每平米租金为 元(? ),每月租金共计 元整。 2、交租时间:每半年交纳一次。乙方应于签订合同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半年租金,半个租赁年度结束前一个月支付下半个租赁年度的租金,其余各期租金的缴纳依此类推。 交款方式为: 3、水电费(含公摊,下同)每月由甲方按乙方计量表使用数量及损耗数量分摊,非公摊部分以供电供水部门收费标准计收代缴,公摊部分则在抄表计费后才予以确定。乙方应按甲方收费通知规定的时间交缴,逾期交缴的,每逾期一天,按欠费总额的3‰加收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停止供电供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合同履约保证金 1、合同签订当日,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年度租金的?)元整。租赁期满,乙方退场时无拖欠租金水电等费用,无违约行为的,甲方将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计息)返还乙方;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违约金,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足的,乙方应补足。 2、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时,乙方欠付甲方租金、水电费、物业服务费、公共维修基金、其它费用及违约金、利息、罚息、补偿金、赔偿金的,甲方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收;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前述欠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不足的部分。 3、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不得主张用合同履约保证金抵交本合同项下乙方应支付的租金、水电费、物业服务费、公共维修基金、其他费用、违约金、利息、罚息、补偿金、赔偿金等款项。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享有的权利 1.1有按期向乙方收取租金及其它约定费用的权利。 1.2对租赁物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租赁物及设备完好。 1.3租赁关系终止后,向乙方收回租赁物。 1.4对市场进行升级改造、重新调整市场行业布局。 2、承担的义务 2.1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将出租房屋交付给乙方。 2.2甲方不向乙方提供停车位。 2.3对租房屋的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 2.2保证租赁物符合国家使用标准,产权明确。若发生与租赁物有关的产权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按现有的容量提供电源、水源到出租房屋外的电、水表前; 出租房屋交付时,水表底度为: ,电表底度为 。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1、享有的权利 1.1按租赁合同使用租赁物。 1.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租赁物,或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于交付时应当场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发现的,应在交付房屋后3日内提出,未提出的,即表明甲方交付的出租房屋符合约定,设施、设备完好,可正常使用。出租房屋的设备、设施见附件三《出租房屋设备、设施清单》。出租房屋交付给乙方时,双方应对出租房屋进行拍照,并共同在照片上签字,将照片作为附件三的一部分。 2、承担的义务 2.1 租赁期间,乙方应当遵守本小区管理规约及本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本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以及业主应按月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由物业服务公司代收)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本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及其他相关规定直接向物业服务公司缴付。 2.2 乙方使用的电话、有线电视、互联网络及类似的设施、设备,以及水、电等增容所需的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安装或者向有关部门申请安装,安装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因利用、使用本条项下的设施、设备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自行向各有关单位缴纳;本合同期满或解除时,乙方可以将上述设施、设备迁走,乙方不予迁移至其他地点的,上述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如户名为乙方而甲方要求更名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将户名变更为甲方。 2.3保管、爱护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如因装修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乙方负责出资恢复原状与赔偿; 2.4乙方不得改变出租房屋现有的房屋结构、基础设施布局。乙方可以在不改变出租房屋用途、不影响所在楼房的主体结构的完整、安全且不损害甲方及小区其他业主利益的情况下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外墙的装修应按规定报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但需另行向甲方提出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后方能施工。乙方应当在进行装修前将装修方案(含设计图纸)报给甲方,甲方同意后乙方方可开始装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纠正破坏房屋主体结构的装修方案及装修行为;装修方案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进行装修时不得改动出租房屋的出入门。 乙方应在装修完毕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装修竣工图纸、装修合同及结算书的复印件交给甲方,甲、乙双方应对装修结果进行拍照并共同在照片上签字(盖章)。 2.5出租房屋范围以外的场地,乙方不得随意占用,经甲方同意临时占用的,必须按甲方要求规范管理。 2.6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行办理悬挂、发布广告、招牌等所需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手续时需由甲方提供资料的,甲方应予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因乙方悬挂招牌、发布广告等行为导致甲方或他人遭受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7乙方的招牌及广告的安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机关的强制性规定,不得影响本楼、本楼层其他业主、租户的利益及安全;乙方的招牌和广告的内容不得含有损害或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内容或者违法的内容。乙方违反前述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拆除招牌及广告;如乙方未在甲限定期限内拆除的,甲方可以强制拆除,因此产生的费用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2.8负责对租赁物进行一般性正常维修检查并承担维修费用,并按照消防部门的相关规定配备消防设备,费用由乙方承担。 2.9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有关管理规定,承担出租房屋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治安防范工作,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机关的强制性规范规定由业主承担的“门前三包”等市容、卫生、治安、安全方面的义务、责任等由乙方承担。 因履行上述义务、责任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10乙方不得利用出租房屋经营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及腐蚀性物品等违禁物品,不得用于加工作业,不允许搭建阁楼。 2.11乙方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经营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七、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1甲方不能按期交付场地、设施设备的,延期期间,免除乙方相应期间租金。 1.2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2.1 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乙方指出甲方拒不进行整改或者维修的; 1.2.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拒绝承担对出租房屋主体结构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2、乙方的违约责任 2.1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1.1改变、破坏出租房屋的主体结构,经甲方指出后拒不纠正,或者未经甲方同意改变出租房屋的用途,或者故意或过失损毁出租房屋或属甲方所有的设施、设备的; 2.1.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进行装修或者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后不按时将本合同第六、2.4项下的资料交给甲方或者拒绝对装修成果进行拍照或者拍照后不在照片上签字(盖章)的; 2.1.3 未经甲方同意将出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或者变相转租(包括但不限于出借等)给第三人的; 2.1.4 拖欠租金、水电费、物业服务费、公共维修基金或者其他款项超过10日且拖欠额超过 5,000 元的; 2.1.5 利用出租房屋违法经营或者实施其他违法行为的; 2.1.6 拒绝配合甲方对乙方使用出租房屋的情况进行检查的; 2.1.7不服从甲方统一管理的 2.1.8其他根本性违约行为。 2.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物业服务费、公共维修基金、水电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因一方违约导致对方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违约时的月租金的2倍。如因此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守约方为维护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差旅费、诉讼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 4、任何一方的一般性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在对方指出违约行为并要求违约方自行纠正后五日内予以纠正,同时还应就每一项违约行为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元。违约方三次拒绝纠正对方指出的违约行为或者三次拒绝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的,视为根本性违约,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5、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若按约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的损失的,应另行赔偿。 6、违约金应自明确之日起五天内向对方付清,逾期不付,每逾期一天支付应付未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7、因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自身过错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由此引起第三方要求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应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如第三方的要求依法有据,甲方为此支付了相关费用的,甲方依据付款凭证,有权全额向乙方依法追偿。 八、合同的解除、终止 1、当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装修添附于出租房屋的任何财产乙方不拆除。合同终止或非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乙方装修添附的财产无偿归甲方所有;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以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折旧期,由甲方按残值对乙方进行赔偿,甲方赔偿后,装修添附的财产全部归甲方所有。若乙方私自拆除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2、租赁期限届满、合同被解除、终止,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2日内自行搬出,并将所有的设施、设备及其他物品搬走,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将出租房屋完好无损地交还给甲方。逾期不搬出,甲方有权采取断水断电措施,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逾期期间,每日按当年日租金标准的5倍向甲方支付占用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1出租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提前收回的,或被依法征收的。 3.2出租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拆迁的。 3.3出租房屋经法定部门鉴定属于危险租赁物,不能再继续使用,乙方应无条件自行搬迁,另谋营业场所,租赁合同自行终止。 3.4在合同期内因政府政策和甲方经营发展、基础建设调整需要收回出租房屋的,甲方已提前30天通知乙方。 3.5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自行终止。 4、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因遭遇不可抗力影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次日起30日内将情况告之对方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未通知的,视为不可抗力没有发生;不可抗力消除后,本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甲方减收不可抗力期间的租金。 不可抗力事项持续二个月以上仍未消除的,任何一方均可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乙方预付的租金返还给乙方,其它问题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相关约定处理。 5、如因政府征收、征用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解除,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政府支付的赔偿、补偿金中属于对房屋、土地使用权的赔偿、补偿部分归甲方;属于对乙方的营业损失的赔偿部分归乙方;属于对乙方投入的装修、设施、设备的赔偿、补偿部分,如等于或少于按本合同第八、1条计算的残值的,全部归乙方,多于残值的,超过部分归甲方。 政府所支付的搬迁补助费视实际情况按《南宁市房屋拆迁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分配。停产停业补偿费根据本合同剩余期限长短酌情分配给予乙方0—3个月的补偿,其余补偿费归甲方所有。 九、其他 1、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议定书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承租方为法人的,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承租方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 4、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出资设立企业或开办个体工商户的,乙方可以将出租房屋交给乙方新设立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使用,由新设立的企业与乙方共同承受本合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5、乙方出资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时可以使用出租房屋的房号作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住所,但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不得再以出租房屋作为其住所,必须在本合同到期或者解除事实发生后10日内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变更为其他地点,不按期变更的,视为乙方逾期搬离出租房屋,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租金标准的双倍向乙方收取使用费,甲方按前述约定收取乙方使用费的,不影响甲方同时将出租房屋另行出租给他人。 6、双方在本合同所留地址为各方收件地址,如有变更,应在7天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变更方承担通知无法送达的责任。一方向对方送达的通知,受送达方应即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原因不能送达或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以特快专递送达,邮寄凭证作为受送达方收悉的依据,通知自寄出之日后第三天视为送达。 甲方: 南宁市友爱南路1号 邮编: 530012 乙方: 邮编: 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6、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甲方: 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 1、甲方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乙方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 3、出租房屋设备、设施清单 4、铺面、经营场地租赁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协议书 房屋、经营场地租赁安全生产、消防综合治理 协 议 书 甲方(出租方):南宁市蔬菜公司 乙方(承租方): 住 址:南宁市友爱南路1号 住 址: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 电 话:0771-2835405 电 话: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位于南宁市桃源路70号市场外房屋租赁给乙方。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及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符合安全生产消防经营条件,如不符合乙方所需经营的安全生产消防经营条件的,由乙方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乙方自负。直至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乙方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如下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工作: 1、依法设立安全生产消防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责任制。制定安全消防管理规章制度,明确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消防管理人员。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乙方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进行演练。 2、确保安全生产消防所需的经费投入,及时消除安全消防隐患。 3、依法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消防教育培训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消防、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安全消防管理人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经专门机构培训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4、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公示于醒目部位。进行全员培训,使全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消防知识和技能。 5、做好定期和日常的安全消防治安检查和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防止伤亡事故、火灾事故等其他事故的发生。 6、要做好安全用电、防汛防台风、防中毒、防盗窃等工作。保持配电设施安全使用的完整性,严禁超负荷用电。严禁乱搭、乱接、乱拉电线。根据相关部门及甲方的要求,配备和维护好灭火消防器材。按有关规定及时更换到期灭火器。按规定确保铺面及经营场所安全通道24小时畅通。 7、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经营场所进行私自隔间、私建阁楼等违规搭建行为,严禁“三合一”、“多合一”等现象发生(“三合一”是指在房屋及经营场所内集生产经营、物资存放、宿舍为一体的相通联的家庭作坊式的房屋及经营场所;“多合一”是指在铺面、经营场所内集生产加工、储存、经营销售、生活住宿等为一体的房屋、经营场所)。 8、凡涉及安全许可、行业许可的,应在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特殊行业等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经营。 9、凡涉及特种设备的应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相应的检验检测合格证书后,方可投入生产经营。 10、依法用工,加强劳动管理。结合本单位或房屋、经营场所的特点,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消防意识和技能,使全体员工熟练使用和维护安全消防设备设施。 11、房屋、经营场所的装修和设备安装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生产要求,不得破坏建筑物的建筑结构,装修、安装方案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备案。如因生产经营需要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且须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凡涉及国家规定需要审查验收后方可使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2、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及时向甲方及政府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救援,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防止事态扩大。同时保护好现场。 13、接受甲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乙方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负责: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违法生产经营的; 2、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且不接受甲方安全生产消防工作方面的检查指导和督促整改,从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4、发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不及时报告,不及时救援的。 四、甲方有权进入乙方经营的房屋及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有权出具《整改通知书》,要求乙方及时整改。乙方应按《整改通知书》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五、其他条款 1、乙方为所承租房屋、经营场地安全生产、消防、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如因乙方管理不善,在所承租的房屋、经营场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治安案件或造成第三方伤害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赔偿。 2、乙方所承租的房屋、经营场所严禁卖淫、嫖娼、赌博、吸毒、斗殴和传播、自制、出售淫秽物品及其他违禁品等违法行为。 六、本协议与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书从签订甲方将承租标的物交给乙方承租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办理完毕退出所承租房屋、经营场所的手续后自然失效。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必须将此协议书(复印件)在经营场所上墙公示。 甲方(出租人):南宁市蔬菜公司 乙方(承租人): 法人代表(代表人): 法人代表(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